◎对顽抗拒捕或罪大恶极的犯人,按刑律规定,击杀致死不论及执行者的罪行。
英文be shot down;
◎当场击杀而不以杀人论罪。
例证《清史稿 · 卷二五 · 宣统本纪》:“傥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,照惩治乱党例,格杀勿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