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谓以其人作抵押并役使之。
《梁书 · 武帝纪下》:“令书行后,百日为期,若犹有犯,男子谪运,女子质作,并同三年。”《资治通鉴 · 梁武帝中大同元年》引此文, 胡三省 注云:“质作,质其身使居作。”《隋书 · 刑法志》:“百姓有罪,则案之如法。其缘坐则老幼不免,一人逃亡,则举家质作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