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ōng pàn

通判

拼音tōng pàn
注音ㄊㄨㄥ ㄆㄢˋ

词语解释

通判tōng pàn

官名。在知府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诉讼事项

例如嘉兴通判。 —— 清 · 张廷玉《明史》

英文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,etc.;

翻译

  • 英语 local magistrate

引证解释

1.公正裁决

例证新唐书 · 百官志四》:“市令一人,从九品上。掌交易,禁姦非,通判市事。”
清 ·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 · 滦阳消夏录二》:“所谓通判,乃中允也。”

2.官名。 宋 · 初始于诸州府设置,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。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,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监察官吏实权号称监州。 明 · 清 设于各府,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事务职务远较 宋 · 初为轻轻。 清 代另有州通判,称州判。亦指任通判之职。

例证宋 · 曾巩 《太子宾客致仕陈公神道碑铭》:“用荐者通判 戎州。”
清 · 叶廷琯 《吹网录 · 虎丘贺方回题名》:“方回 本隶右选, 元祐 中……通判 泗州。”

国语辞典

通判tōng pàn

职官名。宋初,为制衡各地权势过大的藩镇,乃派朝臣通判府、州的军事,和地方主官共同管理政事职掌兵民狱讼,但实际上亦负有考察知府或知州忠贞程度任务

例证明 · 刘兑《金童玉女娇红记》:“小官王仲贤,洛阳人氏,见任眉州通判。”
《幼学琼林 · 卷一 · 文臣类》:“郡宰别驾,乃称『通判』。”

网络解释

通判

通判(tōng pàn),是指一个官名。在州府的长官下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,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。又名同判(避讳)。

分字解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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