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细微的差错。
《旧唐书 · 僖宗纪》:“吏部选人粟错及除驳放者,除身名渝滥欠考外,并以比远残阙收注。”《册府元龟 · 铨选 · 条制》:“今后宜令所司点简文书,如有粟错,详酌事理,非藏奸隐幸者,不要驳放。”